印花稅是什麼?
印花稅是台灣《印花稅法》規定的「憑證稅」,針對證明財產權移轉或金錢收付的特定文件課徵,本質是為了確保交易文件具備法定合規性的規費。
依據《印花稅法》第1條,製作或接受這些憑證的一方即為納稅義務人,必須貼用印花稅票或完成電子繳納。名稱源自過去稅務機關發售的實體印花稅票,貼附後即具法律效力,象徵稅款已繳。早期以實體貼花為主,2026年台灣已全面推動電子申報,適用於電子合約與數位憑證,確保交易文件在無紙化環境下仍具稅務效力。

印花稅僅針對法定類型的憑證課稅,其他文件則免稅。這項規費雖金額不大,卻直接影響憑證的法律效力:若未繳納,該憑證在訴訟中的證據力可能被減損,影響權益保障。
- 法律依據:《印花稅法》第5條明定課徵範圍。
- 現代演變:財政部推動電子印花稅,民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進行線上申報。
- 常見誤區:報價單或內部備忘錄不屬課稅憑證。
2026 台灣印花稅課稅範圍:這 4 類憑證一定要繳稅
依《印花稅法》第5條,印花稅僅課徵四類憑證:銀錢收據、承攬契據、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、買賣動產契據。其他文件如租賃契約細目表或確認函,通常不需課稅。實務上,以下文件亦免稅:未經雙方簽署的報價單、內部備忘錄、以及副本文件(除非經公證或視同正本使用)。
第一類:銀錢收據,指收取金錢的單據,例如台北夜市攤販開立的收據,金額達250元新台幣以上即需課稅。若僅為報價單,則免稅。
第二類:承攬契據,涵蓋委託加工、裝修或設計服務的合約。例如,台中地區室內裝修合約,無論金額大小皆需貼稅。常見於企業委託外包、個人裝修等情境。

第三類: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,包括房屋過戶或土地分割契約。房屋過戶時,由代書準備的過戶契約即屬此類,買賣雙方共同負擔稅款。例如高雄土地分割契約。
第四類:買賣動產契據




